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益阳:“沉默”事故更应报警,莫嫌麻烦不开金口

 

警察与法治讯:徐铁人 何宽余

 

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款中写道: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;造成人身伤亡的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,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。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,应当标明位置。乘车人、过往车辆驾驶人、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。”这就意味着驾驶员只要在道路上发生伤人的交通事故,不论事故大小,就必须要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
 

    在益阳市资阳区,就发生了这么一起交通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:在2023年10月15日16时25分,驾驶员郭某某驾驶小车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路与一名小孩发生碰撞。事故发生后,小孩摔倒在地,随后起身,直接跑离事故现场。驾驶员郭某某见小孩看上去没有什么大碍,便直接驶离事故现场,并未向公安机关报警。当天晚上,小孩全身疼得睡不着,小孩父母发现异样后便向小孩询问事情由来,害怕被父母责备得孩子在父母连续得询问下,终于说出今天下午在自家便利店门口被车撞倒。得知情况后,这对父母立马向交警部门报警。在接到报警后,交警立马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,随后确定了肇事车辆及驾驶员郭某某。

 

 

 

    通知对驾驶员郭某某的询问,民警得知,在事故发生后,郭某某看到小孩表面没有什么外伤,而且能够立马跑步离开现场,便没有报警备案的想法,然后离开了事故现场。针对郭某某的想法,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,并对其进行了罚款2000元、驾驶证记六分的处罚。

 

    在此,益阳市交警资阳大队提醒广大驾驶员,在发生类似的交通事故后,立马向交警部门报警是最佳选择,是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,更是保护您自己。

 

一审:刘莎

二审:杨木易

三审:智铭

发布时间:2023年10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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